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部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0]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工业、通信业、民爆行业和部直属各单位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现将《通知》(文件附后)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认真贯彻落实《通知》各项工作部署和要求,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结合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领导,全面部署,认真开展此次安全大检查工作。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组织开展对本地区工业企业的检查和督查工作;对负有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的其他工业行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积极参与本级政府组织的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重点和要求 各相关部门根据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责,按照《通知》提出的各项检查内容,分别负责组织或参与此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 (一)各级通信和民爆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严格督促通信和民爆行业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开展全面的安全自查自纠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的时限,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检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并落实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各级政府管理部门及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强化现场管理、开展自查自纠和隐患排查治理的情况;工程建设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的定员定量情况和淘汰生产线的落实工作情况等。 检查工作务必做到深入细致、客观严谨、铁面无私、确保实效,决不能应付了事。对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要登记建档,明确整改要求,确保检查取得实效。对于检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的,要严厉查处,严肃追究企业及人员的责任。 (二)部属单位(含机关服务局所属单位)要重点自查本单位安全机构、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重点部位和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用电安全、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情况等。对于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有关自查情况,要按照时限要求,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有关单位开展自查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对工业行业安全生产指导管理职责,主动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完善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并结合本地区实际,重点参与石化、化工、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装备、轻工、纺织等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在参与检查工作中,要认真听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政策支持。 要认真总结参与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在行业政策、规划、准入、标准和技术改造等方面,落实预防措施,完善行业管理。要紧密结合产业振兴规划和布局调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企业兼并重组等,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提升行业整体安全水平。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三、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检查总结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要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及时总结,认真分析经验教训和存在的不足,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相关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于6月4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请将该通知转发至各级工业、通信业和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来源:工信部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