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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烟花爆竹标志有了强制性国标
时间: 2010-2-12  人气:3962
人民网讯   春节将近,烟花爆竹储运、销售旺季已经到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日前公布的《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GB24426?2009)受到格外关注。该标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减少因操作不当造成的事故
      燃放烟花爆竹,可以增添喜庆气氛,是我国百姓逢年过节的传统习俗。但烟花爆竹同时也是危险品,且品种繁多、使用方法大不相同。据公安部统计,每年春节期间,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事故数量约占同期火情总数的40%以上。2009年春节期间,全国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人身伤亡事故1681起,造成5人死亡、1857人受伤。
      燃放者的操作不当,是造成烟花爆竹事故的一个主要原因。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黄茶香认为:“即便是合格的烟花爆竹产品,由于消费者不能正确了解或忽略烟花爆竹使用对场地、人员素质和技术等方面的要求,也容易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让生产者、储运者和燃放者都能方便、明确地获知如何操作才是安全规范的,最大限度保护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时也为了规范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行为,进一步提高产品质量,中国轻工业联合会、全国烟花爆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起草了《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运输包装的标志要求。
      该国家标准是强制执行的。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相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后,生产销售企业应严格按照国标要求组织生产销售,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有关执法部门将对发现不符合该国标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包装须标注严禁酒后燃放
      《烟花爆竹标志》强制性国家标准对各类烟花爆竹产品的标志形式和内容,都作出了明确而细致的规定。
      黄茶香介绍,该国标的亮点之一,是强调了必须根据有可能出现的危险标注安全警示语。国标规定,在烟花爆竹产品销售包装上须标注:应在室外燃放(特殊设计除外,如舞台烟花);远离易燃易爆区域;严禁在高层建筑物及居住集中地带燃放;严禁未成年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酒后燃放等。而其运输包装上则应有“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组合烟花还应标注“严禁倒置”等安全警示语或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
      同时,该国标对烟花爆竹使用说明标志也作出详细规定:如必须标明生产日期和“在某年某月之前燃放”;烟花爆竹A级产品应注明“由专业人员燃放”字样;手持会带来危险的烟花爆竹必须标明“不得手持”;砂炮要注明“不可放在口袋里,燃放时掷向地面”;线香类烟花爆竹须注明“一次只能点燃一根产品”;吐珠类烟花爆竹须注明“燃放时要将产品固定好,发射口垂直向上”;爆竹类和组合烟花等产品要注明“发现引线熄灭,不允许再对同一引线点火”;编结爆竹要注明“燃放时不许将单个爆竹扯下”等等。
      烟花爆竹标志要让人看得见、看得清、看得懂。因而,国标对标志的形式也作了明确规定,甚至包括一些内容的标注位置、字体字号和对比色度等,以规范企业执行行为,增强国标执行效果。此外,国标还规定,烟花爆竹标志的内容应清晰、醒目、持久,使消费者购买使用时易于辨认和识读;且不应与包装物或包装容器分离;生产日期标注应采用加盖生产日期印章或采用不易脱落的不干胶等加贴方法,不得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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