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治明[2009]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总队(局),上海市公安局消防局:
2009年9月,我局下发《关于依法查处部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法行为的通知》(公治明发[2009]223号),部署相关地方治安部门对涉嫌存在违法行为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进行调查。对此,相关地方治安部门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并对存在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依法进行了查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核实,辽宁省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辽宁华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公司、辽宁庆阳民爆器材有限公司、辽阳东鸣化工有限公司、辽宁红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凌河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赣州国泰特种化工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威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宁夏自治区天长民爆有限责任公司等9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未如实将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造成部分民用爆炸物品漏管失控。据此,属地公安机关已经依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上述9家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限期改正,并视情处以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罚款。
上述问题的发生,反映出一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对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重视不够、执行不严,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环节仍存在较多隐患,也暴露出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尚缺乏保证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的必要措施。对此,各地治安部门务必引起高度重视,采取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强化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管理,提高系统运行质量,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可靠,实现对民用爆炸物品流向的全面监控。要切实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的分析研判,责成专人逐月对录入系统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信息进行分析,从中发现涉爆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各种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查处。下一步,我局将继续通过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对全国涉爆从业单位采集、报送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定期进行检查,督促各地坚决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接此通报后,请即传达至基层公安机关和辖区涉爆从业单位。涉爆数据逐月分析研判情况,请于次月10日前专报我局。
公安部三局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