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安函[2009]229号
贵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你省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2008年1月至2009年5月,涉嫌向非法买卖雷管的犯罪团伙非法销售雷管417.94万枚。鉴于该公司存在非法销售行为,并造成恶劣影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你委对其依法实施以下处罚:
一、责令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产整顿。
二、责令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三、对贵州久联民爆器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处以50万元罚款。
同时建议你委商该企业主管部门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企业停产并接受处罚后,请你委及时将处罚和处理结果报送我司,经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