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年检情况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今年上半年我们开展了民爆企业生产许可年检工作。经过对全国民爆企业上报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年检表》进行审查,全部企业均通过了当地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许可年检,且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 存在的问题
1、10家企业超量生产,其中3家企业严重超产。
严重超产的企业分别是:
大连安泰化工有限公司,其它铵油炸药,超产176.5%;
内蒙古盛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超产123.7%;
内蒙古柯达有限公司,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超产120.7%。
超量生产的企业分别是:
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导爆索,超产55%;
山西平朔多种经营开发公司炸药厂,多孔粒状铵油炸药(混装车),超产33.9%;
重庆顺安爆破器材有限公司,改性铵油炸药,超产22.1%;
广东天诺民爆有限公司,乳化炸药,超产12.1%;
改性铵油炸药,超产9.2%;
膨化硝铵炸药,超产16.7%;
广东省力拓民爆器材厂,乳化炸药,超产15.8%;
黑龙江银峰化工有限公司,电雷管,超产7%。
湖北东神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导爆管雷管,超产11%。
另外,安徽雷鸣科化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电雷管实际生产量超出许可产量0.1%,现提出警告。
2、在本次年审中,5个省的部分企业上报的年审资料不实。如存在实际产量与生产许可、安全许可量完全一致等问题,经要求限期核实,目前,各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均重新组织了核查,并补报了材料。
3、2008年共有4家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分别是:河北卫星民爆公司、山西大同矿务局化工厂、新疆雪峰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和湖南神斧民爆集团公司。以上企业均按年检要求上报了事故档案和整改措施,并通过了复产验收。
(三)处罚决定
依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及《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责成大连市及内蒙古自治区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分别对大连安泰化工有限公司、内蒙古盛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柯达有限公司相关生产线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0万元罚款;责成相关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对河北云山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等七家企业做出相应处罚。以上十家企业的违规行为将记录在案。
为进一步严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近期,我们将组织专人到部分民爆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如发现2008年实际生产量与上报资料不符的现象,将按瞒报处理;如发现存在超量生产而不如实上报的现象,将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在此对上报年检资料不及时、不准确的企业及省民爆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批评。
(四)年检结论
1、对符合《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企业,同意通过生产许可年检。
2、对2008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因已上报了事故档案和整改措施,并通过了复产验收,同意通过生产许可年检。
3、对超量生产并进行处罚的企业,在接受处罚后方可通过年检。
二、工业雷管专项整治开展情况
上半年,我们在全行业组织开展了工业雷管生产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经过专家检查组对全国49家雷管企业(56个厂点)开展的全方位安全检查,摸清了各个雷管企业的起爆药、点火药类型和工艺特点,以及装配、装填线的技术状况,了解了近三年各类安全事故情况,建立起全国雷管企业最详实的技术档案,为强化安全监管,推进技术改造创造了条件。目前,专项整治安全检查阶段的工作已经完成。
总体看,雷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形势整体保持平稳态势,大多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运行有效。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比较完善,安全生产规章规程较为完整。
(一)存在的问题:
本次检查共发现较大的安全隐患361项,其中,比较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 雷管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普遍落后。多数雷管生产企业的生产工艺还是延用传统的间断、手工作业,在线作业人员多(如基础雷管生产工房,企业定员一般在25人至48人不等)。起爆药、点火药、延期药制造有的还停留于手工操作、土法干燥,工人劳动风险大,工作强度大,事故时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大。
2、 建筑结构和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较多。雷管生产工房、库房建筑结构普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违反《规范》的现象,属重大安全隐患。56个厂点中,有28个点的工房、库房建筑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占总数的50%; 5个点的生产线内外部安全距离不足,约占总数的9%。
3、 抗爆防护设施不完善。有12个点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抗爆间室,或是抗爆间室抗爆能力不足,占总数的21%。主要是雷管生产线的危险工序、工位普遍采用钢板装甲防护,但设计单位对钢板的厚度、固定构造没有编制统一标准,实际使用中往往由企业自己凭经验确定,而企业对钢板装甲实际防护能力往往认识不足,从而埋下了较大的安全隐患;有14个点抗爆门存在安全问题,占总数的25%。主要表现在:一是存在抗爆门开启方向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情况。二是抗爆门与抗爆墙体之间的不密闭,缝隙过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冲击波及爆炸飞散物外泄,扩大事故。三是在抗爆门上设置观察窗,且观察窗安装不牢固和开口过大。
4、 雷管生产线危险工序的定员定量不合理。有12个点的危险工序定员定量不合理,占总数的21%。这些企业为提高生产能力,减少运输次数,自行制定的危险工序定量过高,定员过多,造成实际生产的危险品数量高于本工序的实际防护能力,不利于安全生产。
5、 起爆药种类多,类型复杂,生产技术参差不齐。有的起爆药污染严重;有的起爆药过于敏感,事故率高;有的起爆药使用性能差。
6、 对点火药、引火药、延期药生产中的危险性认识不足,防护不够。企业普遍认为点火药、引火药、延期药等不存在整体爆炸的危险,在实际生产中仅仅对上述药剂按防火要求进行防护,制造工房的建筑结构往往也不是抗爆结构,因此,企业在对此类药剂的安全管理方面十分薄弱。而以往的事故说明,上述药剂在密闭条件或药量较大情况下,是能够燃爆或爆炸的,因此,构成较大安全隐患。
7、 工业雷管技术改造落后,安全投入不足。一是工业雷管生产复杂,用人多,成本高,价格较低,效益差,加上产能严重过剩,造成许多雷管企业处于维持状态,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技改迟迟难以到位;二是许多雷管生产工房陈旧,设备老化,技术落后,企业在安全技术方面的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十分不足;三是部分企业在新建生产线时,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行,拟拆除的生产线在新线建成前仍要完成生产任务。由于企业在新老生产线过渡期间将大部分的资金和人力投入在新线建设中,老线的安全生产管理被忽视和弱化,使发生事故的概率大大增加。
8、 危险作业场所安装电子监控系统进度不一。按照所有涉爆危险作业场所安装电子监控系统的要求,一部分雷管企业已经安装,还有一些正在安装。但全国统一的标准尚未出台,部分企业还处于等待和观望期。在已经安装的企业中,有些安装的方式还要调整,效果还要评估。
(二)专项整治要求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分别对相关企业进行依法处理。
1、对存在工房建筑结构不符合规范要求、内外部安全距离问题比较严重(违反了规范强制性条款)、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实施停产整顿。
2、对在工房建筑结构、内外部安全距离、防爆门设置等方面存在问题,但问题严重程度相对较轻的,要求其在3-6月内完成限期整改。
3、对存在一般性安全问题的企业,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
我们要求各省级民爆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规范》、《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文件的要求,按要求开展隐患治理,凡在期限内未完成隐患治理的,将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关企业实施停产或限产的处理。各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各民爆企业要有详细的整改计划,要落实责任人,确保隐患治理工作完成。
我们将认真研究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安全标准,尽快出台危险作业场所安装电子监控系统的相关标准,将点火药、引火药、延期药制备工房、装药工房、抗爆门及观察窗的相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纳入《规范》中。
三、 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今年,截至目前,全行业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2起,死亡1人,受伤4人。第一起是今年元月12日河北卫星,KG点火药剂制造过程中,混药工序选用工艺和生产工房不符合安全要求,导致事故,造成1人死亡。第二事故是今年3月25日江苏徐州矿化,因装配工房的抗爆门和传递窗不符合安全要求,在出现压药工序压爆事故时,抗爆间室的爆炸外泄波及到抗爆门外多个部位劳动的操作工,造成4人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