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安函[200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为落实好2009年全国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计划,确保国民经济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管理,现将编报2009年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按照以确保安全为基础,以市场需求为依据,鼓励科技进步,鼓励节能环保,鼓励产品出口,扶优扶强的基本原则,合理安排好2009年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计划。
二、2009年生产计划的安排要认真贯彻落实《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民爆行业产业政策,推动科技进步和产品结构调整,鼓励企业调整重组、做强做大,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积极推广技术含量高、污染低、安全性能好的优质产品。
三、各地应坚持以安全生产许可能力为上限,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为依据,结合2008年生产计划实际执行情况以及2009年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全年预计生产销售情况,既考虑传统供求关系,又尊重用户合理要求,认真核实、汇总企业申报的生产计划,统筹安排,合理编制。
四、在今年各类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检查中查出重大安全隐患或有严重违规、违法行为至今未进行整改或未通过验收的;在行业质量抽检中质量不合格,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以及未按相关规定改造、淘汰落后生产线的企业,不予排产。
五、对于年内出现过安全生产事故、“四超”等行为,生产工艺及设备落后,污染大、能耗高的企业,减排或不排计划。
六、2009年不统一安排试产计划,由各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自行安排后报我司备案。
请各地民爆器材行政主管部门按上述原则和要求,按附表的格式填报生产计划,并于11月6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文件先传真至010-66018891,并注明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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