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主管部门: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公通字(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详见www.miit.gov.cn网站)已由公安部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并将于今年3月1日起执行。为做好《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将《规定》传达至本地区民爆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科研院所、中介机构、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技术服务企业,并做好《规定》相关要求的宣传和组织学习,督促相关从业单位按照要求执行。 二、禁止相关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民爆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从业单位发布的民爆物品信息不得包括诱导非法购销民爆物品行为的内容。禁止在互联网上发布民爆物品制造方法等相关信息。 三、要求相关从业单位立即启动自我清理、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冒用从业单位名义开办非法网站及发布非法民爆物品信息的,应及时通报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四、请各地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梳理本地区的相关单位,组织填报《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附后,电子版可从工信部网站下载),并于4月1日前将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我司(上报邮箱aqskjc@miit.gov.cn)。其中,危险物品商品名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一级目录填写。 附件: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基本情况汇总表.doc
2015年2月26日
(摘自工信部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