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安[2014]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提高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生产和销售环节的安全管控能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深刻理解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全过程安全管控工作的现实意义
民爆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的高危属性,在生产、销售、储运、使用等各环节均存在较大安全风险,加强全过程安全管控事关民爆行业安全生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大局。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和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站在努力营造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良好氛围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要调动好各种积极因素,发挥各种资源力量,进一步加强民爆物品生产、销售、储运等各环节,以及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作业现场的民爆物品安全管控,强化责任区域的安全保卫和安全应急工作,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和民爆物品丢失及被盗事件发生。
二、规范程序,进一步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原料和产品的销售管控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的规定及许可范围销售、购买及使用硝酸铵等原材料和民爆物品;硝酸铵生产企业要在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严格按规定加强销售审核,严禁将硝酸铵销售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法定手续不齐全的单位;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硝酸铵等原材料和民爆物品出入厂检验、登记、库存、流向监控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强化日常全方位安全管理,做到销售手续规范完备、物品流向清晰准确、销售交接把控严谨。各省(区、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做好民爆物品销售备案及相应监管工作。
三、强化措施,提高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环节的安全水平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生产、储存民爆物品,加强生产过程危险物料及废药的安全处置与管理,制定并健全回收利用、专库存储以及安全销毁等专项措施,严禁储存和利用安全性能不确定的回收废药及收缴罚没爆炸物品;对爆破作业单位退回的民爆物品要严格检验,分类回收入库储存,并建立专项存储档案;要加强民爆物品出入库全过程安全管控,及时准确掌握本企业民爆物品的数量和流向,对各类安全问题形成“闭环”处置;要加强民爆物品库房的安全保卫工作,完善健全视频监控等安全技防措施,严防爆炸物品丢失及被盗。
要进一步强化对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项要求,保持专用车辆的良好车况;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专用车辆监控平台,做到实时掌握、监控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
要强化生产、储存、运输等各环节的应急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专项应急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专项训练,提高对各类危险因素辨识处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变处置能力,提升整体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管,确保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安全运行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发展新形势,创新监管模式和监管方式,针对性地强化安全监管。
对于延伸开展民爆物品配送服务的民爆企业,要督促其明确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专用运输车辆、配送服务区域和现场储存设施的安全核验及责任分工,通过规范服务程序、细化安全防范制度、明确告知安全条件、做好安全风险预警以及加强销售使用衔接等工作,提升配送服务质量和安全管控水平。对于应用现场混装炸药生产系统的民爆企业,要根据混装作业现场生产与应用于一体的状况,针对钻爆运环节多、物品流动性大、残药处置难的特点,制定更加严格的系统安全技术要求与保障措施,加强原材料、乳胶基质等危险品的安全管控和混制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要强化对现场混装车、地面站制备工房、原材料库房、混装车清洗维修场地、混制装药场地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严防硝酸铵等原材料、乳胶基质等半成品流失被盗,确保生产、配送、爆破服务一体化全过程安全生产。
五、加强配合,努力提升综合管控水平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对民爆物品全过程安全管控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专项工作制度;要加强对新形势下民爆物品安全管控特点的分析研判,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和改进管控措施;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重要信息的安全管控。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与属地公安、安监、交通、工商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和协作配合,建立健全问题会商、信息互通和隐患整改联动工作机制,切实形成安全监管合力,全面提高民爆物品全过程综合管控水平。要针对本地区民爆行业实际及民爆物品流向特征与使用情况,强化监管,依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证民爆行业生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各民爆生产企业严禁将民爆生产线控制系统、库房安防监控系统等系统直接接入互联网,严禁泄漏重要生产工艺参数、库房位置、品种储量、运输路线等生产储运数据。
特此通知
摘自工信部网站 |